克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对濉溪县人民查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梁某受贿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濉溪县纪委监委、 县妇联、县查察院、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财务局、县卫健委等相干单元约150名干部职工旁听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 公诉构造控告,被告人梁某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原县委书记刘某(另案处置惩罚)系远方表亲关系,2012年初两人结识,之后梁某在霍邱县从事沥青等买卖,刘某多次资助其和谐关系,两人来往密切,梁某使用刘某的职权,为拜托人谋取长处,收受财物40万元。2015年底,两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梁某使用刘某的职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招标署理等方面提供资助,自2015年至2021年,收受他人财物1037万元及代价36.49万元的别克GL8商务车一辆。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梁某的举动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使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构造控告的究竟及罪名均无贰言,并志愿认罪认罚,在末了报告中深刻熟悉到本身的错误,对走上犯罪门路感到深深的懊悔。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濉溪县法院充实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严肃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使用现场庭审这一生动直观的“警示讲堂”,通过以案示警、以案说纪、以案明法、以案为鉴,切实加强警示教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威慑力,到达“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结果,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常态化。 |